一、依據內政部推動社區治安補助經費請領核銷作業注意事項辦理。
二、補助項目包含事務費、裝備費、會議及宣導費,其項目及基準詳如內政部函頒「推動社區治安補助經費項目及基準表」。
三、申請單位應依據其補助計畫書、社區治安補助經費項目及基準表規定,按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分別順序整理彙整成冊,於計畫執行完畢外加封面,並附支出明細表,報所在地警察分局(承辦社區治安業務單位)審核後核轉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警察局(承辦社區治安業務單位)辦理核銷。
四、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,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;經查明有不實者,應負相關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