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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消息

更新日期:115-10-29

發布單位:警政署防治組

115年內政部推動社區治安工作評鑑申請資訊公開
115年內政部推動社區治安工作評鑑申請資訊公開
一、依據:「內政部推動社區治安工作評鑑實施要點」。
二、補助之項目:內政部(以下簡稱本部)為推動社區治安工作,對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及治安社區實施績效評鑑,以強化社區自我防衛能力,建構優質治安社區,特訂定本要點,經本部評鑑績優治安社區核發獎勵金。
三、申請期間: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應於每年度結束後,實施社區治安業務自評及初評,並於次年2月20日前檢附相關資料函報本部辦理複評。
四、資格條件:
(一)一般組:曾評鑑成績評列績優者。
(二)成長組:未曾評鑑或評鑑成績未評列績優者。
五、審查方式:經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初審符合規定者報本部,再由本部邀集專家、學者及機關代表組成評鑑小組辦理複評。
六、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:
(一)一般組:評鑑成績達80分以上者,擇優選取44名,第1名至第22名為優等,發給獎牌及新臺幣10萬元以下獎金;第23名至第44名為甲等,發給獎牌及新臺幣5萬元以下獎金。
(二)成長組:評鑑成績達80分以上者,視預算經費擇優選取,名額至多22名,發給獎牌及新臺幣5萬元以下獎金。
七、全案預算金額概估:視當年度立法院核定預算數。
八、本案具合目的性之實質審查權限之補助機關為本部(警政署)及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(警察局)。
九、申請人(團體)若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,請填寫身分關係揭露表,併同申請文件提出;若違反關係人身分揭露規定,依利衝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,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
十、檢附「內政部推動社區治安工作評鑑實施要點」、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」、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」各1份。
相關附件:
  •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參考範本
    •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參考範本
  •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
    •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
  • 內政部推動社區治安工作評鑑實施要點
    • 內政部推動社區治安工作評鑑實施要點